异议人:西卡技术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田旌成
异议人西卡技术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田旌成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9期《商标公告》第54152728号“西卡弟弟SIKA BROTHER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西卡弟弟SIKA BROTHER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用于儿童教学的电子游戏器具;积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8930701号“西卡”商标、第8930685号“SIK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机;游戏用小球;转椅”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西卡”“SIKA”,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152728号“西卡弟弟SIKA BROTHER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