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三个锤子 51079138

阅读:33972 2022-06-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三个锤子(东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三个锤子(东莞)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2期《商标公告》第51079138号“三个锤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三个锤子(东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三个锤子(东莞)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2期《商标公告》第51079138号“三个锤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个锤子”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户外广告”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110145号“锤子”、第47929388号“锤子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动画片;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对象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110307号“锤子”、第49850757号“锤子写作”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及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可不判为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079138号“三个锤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三个锤子 5107913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6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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