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大庆市天润润滑油分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联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卓识众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333705号《关于第3138875号“神洲行shenzhouxing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334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院认为申请人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指定期间内在“润滑油”等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润滑油”等商品与复审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维持。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重新审理。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其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应予以维持。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