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银河娱乐商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5973477号“銀河綜藝館 GALAXY ARENA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被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21034号、第48234275号、第29261439号、第22808840号、第74724252号、第6663623号、第70374900号、第40943540号、第6663636号、第6036148号、第9352032号、第1382961号、第6663626号、第6663625号、第6663622号、第6663619号、第8205736号、第9352027号、第9352050号、第4093316号、第787273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驳回。申请人放弃与引证商标一、八、十、十二相冲突的“游戏器具出租;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动物训练”服务。引证商标六、九、十一、十三至二十一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将通过转让等方式解决,恳请暂缓审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五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引证商标七已被驳回。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提供教育信息”等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决定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七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的撤销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五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十七处于注册商标续展宽展期内,诸引证商标均为他人名下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出租;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动物训练”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提供教育信息”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教育信息”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八、十、十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銀河”、“GALAXY”与引证商标三至六、九、十一、十三至二十一的显著识别部分“GALAXY”、“银河”文字构成相同,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教育信息”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六、九、十一、十三至二十一核(指)定使用的“提供教育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了颜色,但并未有效地增加与诸引证商标的区分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案件的审理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的当然依据。
引证商标四、五、十七最终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游戏器具出租;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动物训练”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教育信息”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