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轶辰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轶辰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850245号“LONZAIT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077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进行广告宣传、销售等。申请人的代理备案日期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日期,不属于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的规定情形和范畴。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复审时止,申请人为我局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可知申请人系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所指之“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商品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禁止的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非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