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泉州亚迪威箱包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泉州万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692925号“Peccpln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20141号商标、第3073061号商标、第7508302号商标、第16913380号商标、第67327393号商标、第18624837号商标、第1691338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第42545273号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拼多多商家后台销售记录页面、网络店铺页面截图、发票、检验报告、产品图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背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运动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字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申请人对第42545273号商标所拥有的权利并不当然延及本案申请商标,不是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