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龙徽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781129号“龙徽莲花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并未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的情况。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关于莲花白酒的介绍、有关莲花白酒的报道、申请人生产莲花白酒的历史渊源材料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文字“莲花白”一般指甘蓝,指定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鉴于申请商标已属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因此,申请人不能因其对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而使得申请商标具备获得注册的正当性依据。
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非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