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LEO PHARMA A/S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69424号“Anzupgo (delgocitini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62779A号商标、第27717351号商标、第68604415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182407号商标、第41499503号商标、第25583952号商标、第62920220A号商标、第26149241号商标、第68364062号商标、第2557422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及第38类、第42类、第44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在第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8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八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4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及第38类、第42类、第44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