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和悦(台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委托代理人:台州京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692978号“又見心宿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3类第19130382号商标在整体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区别,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