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广汉三星堆博物馆
委托代理人:四川兴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3374661号“三星堆SANXINGDU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616854号商标、第38629667号商标均经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及诉讼程序予以宣告无效,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