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洋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澜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605212号“伍型佬把头WUXINGLAOBAT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产生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对社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实物照片、美术作品登记证书等扫描件作为主要证据材料。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包含的“把头”一般解释为旧社会把持某种行业从中剥削的人,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