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450198号“KMYUR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KMYUR及图 53450198

阅读:67991 2024-12-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河南坤颖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新疆世纪领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02日对第53450198号“KMYUR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KY及图”具有极强独创性和显著性,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经与申请人之间…

  申请人:河南坤颖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新疆世纪领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02日对第53450198号“KMYUR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KY及图”具有极强独创性和显著性,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经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唯一、特定的联系,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就已经建立起了一定的知名度,具有较高影响力。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第73902283号“K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高度近似,且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三、被申请人非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造成市场混乱,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申请人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对消费者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四、被申请人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企图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1、抖音APP、1688网站、户外展会中上进行宣传的图片;2、产品检测报告;3、购销合同;4、荣誉证书。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1日申请注册,2021年9月28日在第25类衬衫;服装;裤子;外套;上衣;裙子;大衣;羽绒服装;T恤衫;针织服装商品上取得注册。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23年9月5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围巾等商品上。引证商标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争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或证据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产品检测报告、证据3购销合同、证据4荣誉证书证据形成时间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主张的“KY及图”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禁止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本身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含义,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涉及的是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之情形,故申请人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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