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欧瑞康真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6500185号“京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49417号、第74890929号、第52710886号、第3461778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主体从事的行业属性不同,消费者在购买时不会将其混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列举了官网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京瑞”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显著识别汉字“京瑞”、“瑞京”文字构成相同,已分别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机器轴等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扫路机(自动牵引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列举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注册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及其营业范围为限,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