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邢台东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25748号“小蛮牛XIAO MAN NI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053562号“小蛮牛”商标、第62418940号“小蛮牛及图”商标、第44217673号“蛮牛”商标、第546905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搅拌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搅拌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继续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和面机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组成、图形的设计、外观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绞肉机(机械)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绞肉机(机械)、工业用压榨机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