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乐播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4日对第55189071号“乐播碰碰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乐播”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抢注。二、被申请人短时间内申请注册了“乐播会议屏”等175个与“乐播”相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明显攀附并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具有商业合作关系而明知申请人在先引证商标及其知名度,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4364471号“乐播投屏 VOOLEPL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346623A号“乐播投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4336248号“乐播投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4074160号“乐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4057252号“乐播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误认及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企业信息;2、申请人所获荣誉;3、申请人广告宣传及媒体报道;4、申请人参加展会信息;5、申请人签订的合同;6、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相关裁定;7、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企业信息;2、民事判决;3、引证商标知名度情况;4、被申请人信息及知识产权情况;5、被申请人宣传证据及所获荣誉;6、申请人经营情况、恶意打击商标注册情况;7、其他相关证据。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提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6月6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9类“远程控制的遥测设备和仪器”商品上。初审公告期内,申请人提出异议,2023年11月14日被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1863期《商标公告》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申请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日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视剧等商品上。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3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乐播投屏”、“乐播板凳”、“乐播录屏”、“乐播乐投”等系列商标,除“乐播”系列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注册有“AIRPLAY CAST”商标,已经我局无效宣告程序予以无效宣告。
4、被申请人名下第57474467号“乐播会议屏”商标等40件“乐播”系列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被我局依法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宣告无效,上述裁定大部分已生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五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故引证上述商标主张争议商标无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实体性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代理、代表关系或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而使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商标,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难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在远程控制的遥测设备和仪器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四,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实体性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由查明事实3、4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3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乐播投屏”、“乐播板凳”、“乐播录屏”、“乐播乐投”等系列商标,除“乐播”系列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注册有“AIRPLAY CAST”商标,已经我局无效宣告程序予以无效宣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是针对同一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特定商标反复申请注册,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囤积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法应予制止。故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不得“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本案无需再就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做出评述。
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