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通爱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275107号“爱培生物 CHEERB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可堆肥的托盘”商品。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65981号“培爱”、第59662774号“培爱”、第27611252号“CHEER MODA”、第48088370号“CHEER MODA”、第34854468号“CHEER MODA”、第45159022号“CHEERBLE”、第39921532号“CHEERBLE”、第27051394号“雪儿 CHER”、第74210046号“希艾尔 CH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显著部分、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可堆肥的托盘”商品,我局针对该项商品作出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2、我局于2024年对引证商标九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引证商标九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驳回复审,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九已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园艺种植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核定使用的非贵重金属厨房用具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在文字构成、呼叫、表达含义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堆肥的托盘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