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329065号“SUSCH”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SUSCH 61329065

阅读:76564 2024-12-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普旭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申亿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01日对第61329065号“SUSCH”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459035号“BUSCH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28810号“BUS…

  申请人:普旭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申亿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01日对第61329065号“SUSCH”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459035号“BUSCH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28810号“BUSCH R 5”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在中国注册和使用“BUSCH”商标与商号。经过广泛使用,“普旭”已经在真空泵相关商品上在中国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号权,也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知名商标的恶意抢注。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行业经营者,其行为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关于申请人商标及商号的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2、“BUSCH”相关报道;

  3、申请人的全资子公司工商信息及年报;

  4、被申请人的企业信息;

  5、申请人的全资子公司所获荣誉证书及奖杯;

  6、新闻媒体对申请人武汉工厂的报道;

  7、微信在线商城和视频号截图;

  8、申请人参加展会的照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7类“离心泵”等商品上。经异议,于2023年7月7日予以注册公告。

  2、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真空泵(机器)”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离心泵;压缩、排放和输送气体用鼓风机;泵(机器);真空泵(机器);空气压缩机;逆流游泳用水泵”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空气压缩机;泵,真空泵”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为“SUSCH”,该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注册和使用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离心泵;压缩、排放和输送气体用鼓风机;泵(机器);真空泵(机器);空气压缩机;逆流游泳用水泵”商品上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过滤机;非陆地车辆用马达;非陆地车辆用电动机;电镀机”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也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知名商标的恶意抢注。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6多为对申请人、“BUSCH”及其工厂的相关介绍;荣誉证书及奖杯未具体体现所涉商品;证据7、8为自制证据;证据3、4不足以直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商号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行业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亦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商标在与争议商标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在中国大陆市场范围内经广泛宣传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或影响力。申请人上述相关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其他规定之情形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离心泵;压缩、排放和输送气体用鼓风机;泵(机器);真空泵(机器);空气压缩机;逆流游泳用水泵”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6日

本文《关于第61329065号“SUSCH”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SUSCH 6132906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609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