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曾祥林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曾祥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4期《商标公告》第50754953号“小贵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贵氿”指定使用于第33类“烧酒;黄酒”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911号、第8550009号、第8550010号、第9784875号“贵”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蒸馏酒精饮料;葡萄酒”等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贵”,双方商标并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双方商标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特定关联,从而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754953号“小贵氿”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