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干林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国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152397号“有源电器YOUYUAN DIANQ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94797号、第47919855号、第43926072号、第1768409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有源”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显著识别文字“有源”、“大有源”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或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进出口代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整体无特定含义,尚有显著识别文字“有源”,并非对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仅仅直接的描述,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