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760347号“滴滴搬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980019号商标、第47981122号商标、第52680872号商标、第52641363号商标、第52666297号商标、第52670404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184815号商标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006660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