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赛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972187号“赛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9867号“赛尔”商标、第43061373号“赛尔基因”商标、第27745478号“赛尔斯”商标、第10237331号“赛尔”商标、第72651006号“赛尔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权利人已注销。申请人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非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研究和开发(替他人);技术项目研究;安全咨询”服务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三权利人主体已于2020年9月注销,且未对该引证商标作出处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三权利人已注销,且未对引证商标三作出处分,故我局合理推定目前引证商标三未实际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应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引证商标三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咨询;科学研究和开发;化妆品检测;药品检测”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核定使用的“药品检测;材料测试”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生物化学研究和分析;产品开发咨询;化妆品领域的科学研究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咨询;科学研究和开发;化妆品检测;药品检测”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