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黑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496283号“IV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90079号商标、第4733538号商标、第56031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七)在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其现为研究与开发(替他人)等服务上的注册商标。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002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0274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4、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42类第1657109号、国际注册第42类第1668442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六)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软件即服务(SaaS)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七现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