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赛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981663号“赛尔生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37331号“赛尔”商标、第2009867号“赛尔”商标、第43061373号“赛尔基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非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研究和开发(替他人);技术项目研究;安全咨询”服务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三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科学研究和开发;技术研究咨询;化妆品检测;药品检测”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细菌学研究;生物学研究;药品检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领域的科学研究咨询;产品开发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科学研究和开发;技术研究咨询;化妆品检测;药品检测”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