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淮北建投喜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速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182892号“车友惠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26667号“300 车友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105670号“300车友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362544号“车有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145452号“XC 车友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5444372号“车友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411847号“车邮惠CHEYOUH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6069704号“375 车友会 WWW.0375CYH.COM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9362321号“0395车友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1200046号“919车友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构成、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的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维修信息;运载工具加润滑油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维修信息;汽车保养和修理;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