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663038号“欣威迪SINVITEC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欣威迪SINVITECH及图 76663038

阅读:132761 2024-12-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秦皇岛欣威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663038号“欣威迪SINVI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452848号“SINHITECH”商标、第7134213号图形商标、第…

  申请人:秦皇岛欣威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663038号“欣威迪SINVI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452848号“SINHITECH”商标、第7134213号图形商标、第10063157号“江瀚工业JIANGHAN INDUSTRIAL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机械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电池机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加工机械、冲压机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金属加工机械、铸造机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包含的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金属加工机械、冲压机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池机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9日

本文《关于第76663038号“欣威迪SINVITEC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欣威迪SINVITECH及图 7666303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6034.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