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迈奇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商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127993号《关于第64611870号“博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1029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第64328205号“博源BO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在本案中已无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查明: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我局决定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