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友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雄安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920528号“欧凡FUTUREMAIN 2008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具有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963511号、第15649258号、第40953805号、第22542764号、第9764872号、国际注册第25类第1607682号、第10448294号、第16523702号、第317714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审理标准应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七因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八、九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中文“欧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显著识别中文“欧凡”、“欧凡特”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耳套(服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帽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与知名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