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索安平
委托代理人:北京柒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273724号“永寿食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同系列商标的联合保护,已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了其系列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23206号、第200890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情况的商标已并存。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标识显著认读文字不同,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有显著识读文字“永寿”,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猪肉食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