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智慧足迹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291792号“ECONGP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3950号、第21364982号、第46358705A号、第57421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与独创性,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类似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字母组成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评估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质量评估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包装设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GPT”是一种基于互联网的、可用数据来训练的、文本生成的深度学习模型,申请商标“ECONGPT”含有“GPT”,且整体未形成其他特定含义,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技术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商标复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