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陆盟(广东)电子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星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7844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6289956号“LEMONLENS”商标、第75849138号“LEMON TV”商标、第25897196号“中体柠檬 LEMON S”商标、第32508505号“LEMON CH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图形易被识别为字母“LEMON ET”,其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