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旅悦(天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2722728号“蔚来中心”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8282号决定,于2024年04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授权书、体验店介绍视频、网络宣传截图、APP首页及商城销售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20年08月01日至2023年07月3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核定服务上使用了第32722728号第35类“蔚来中心”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故,该商标在“1.广告;2.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3.广告片制作;4.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5.进出口代理;6.商业橱窗布置;7.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8.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9.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10.商业管理辅助;11.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12.市场研究;13.替他人推销;14.拍卖;15.汽车拍卖”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使用。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BLUE SKY LAB不如再生”公众号信息及发布的部分文章;
2、蔚来APP的首页信息及商城销售的部分BLUE SKY LAB商品链接、消费者评价;
3、蔚来APP中关于BLUE SKY LAB品牌的推荐、推广文章;
4、蔚来小程序的首页信息及商城销售的部分BLUE SKY LAB商品链接、消费者评价;
5、得物APP上申请人品牌的首页信息及店铺销售的部分BLUE SKY LAB商品;
6、申请人APP中关于联名商品的销售详情及部分消费者评论;
7、联名商品的品牌信息介绍;
8、申请人名下体验店的介绍短视频;
9、授权函;
10、抖音相关页面截图;
11、授权函;
12、小红书相关页面截图。
上述证据1—7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证据8—12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所有人为申请人,该商标于2018年08月06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0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人事管理咨询”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12中涉及的是“替他人推销”等服务或“汽车”等商品,均非本案“人事管理咨询”复审服务。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人事管理咨询”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