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颍上县同程远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839301号“花木笔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617257A号、第59418956号、第17878752号、第36734117号、第13697878号、第211322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不相近,消费者不易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