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泰安市正泰激光印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博熙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805663号“正泰印务ZHENG TAI YIN W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定法规,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3924号、第1013927号、第3862532号、第54478034号、第67305047号、第70180808号、第70182209号、第1013928号、第446160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张处理;印刷”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印刷;书籍装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