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482531号“SKIV”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SKIV 39482531

阅读:75666 2024-12-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通达康创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07日对第39482531号“SKIV”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77248号“SK-II”商标、第7704539号“SK-II”商标(以下…

  申请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通达康创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07日对第39482531号“SKIV”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77248号“SK-II”商标、第7704539号“SK-I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被认定为“化妆品、非药物护肤品和护肤剂”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引证商标一的摹仿,其注册使用不仅会误导公众,且会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三、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将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四、除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的原申请人在多个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且有一定独创性及知名度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并已有多件商标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而被裁定不予注册,同时,被申请人还申请了多件抄袭、摹仿申请人和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争议商标的原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及受让行为具有攀附他人商标知名度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五、争议商标的原申请人于2019年至2021年间申请注册了近两百件名称各不相同的商标,涉及跨度极大的30个商品和服务类别,其中包括多个有较强行业属性资质要求的特殊类别,经网络搜索,其将获准注册的大部分商标在多个商标交易网站进行挂牌出售。争议商标原申请人申请注册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商标,并非为其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而是出于牟取不当利益的不正当目的进行商标囤积,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相关商标详情、相关案例决定;

  2、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详情、名下商标售卖信息列表、售卖网页信息;

  3、申请人企业排名情况;

  4、相关媒体对申请人历史的介绍及所获荣誉的新闻报道;

  5、申请人官方网站对“SK-II”及“PITERA”品牌简介;

  6、多家中文网站、报刊、杂志等媒介对申请人及其“SK-II”护肤产品的报道和介绍;

  7、“SK-II”产品在全国各大中城市的销售专柜列表;

  8、部分“SK-II”商标的注册信息资料;

  9、部分“SK-II”产品包装;

  10、国图检索报告;

  11、在先案例裁定、法院判决书、工商处罚决定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香港聚点国际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6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2月21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浴液;洗发液;化妆品;香水;美容面膜;牙膏;指甲油;去污剂;香精油”商品上,专用权至2030年2月20日。2023年7月13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现转让于杭州通达康创化妆品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二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水、化妆品、牙膏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止,除了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香港聚点国际有限公司在第3类、5类、9类、14类、25类、30类、33类、35类、41类、44类等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还申请注册了“呵资堂HEZITANG”、“欢螺锅”、“养之堂”、“酩珍酱”、“Caliv Kelrvs”、“完美精萃”等四十多枚商标,部分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或不予核准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SKIV”与引证商标一、二“SK-II”在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时不易区分,以上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化妆品;牙膏;指甲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香水、化妆品、牙膏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或具有重合性,属于相同类似或关系密切的关联商品。同时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的“SK-II”商标在先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由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且我局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时对申请人商标知名度已予考虑,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查明事实3可知,至本案审理时止,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第3类、5类、9类、14类、25类、30类、33类、35类、41类、44类等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还申请注册了四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呵资堂HEZITANG”、“欢螺锅”、“养之堂”、“酩珍酱”、“Caliv Kelrvs”、“完美精萃”等,上述商标与他人享有较高知名度或较强显著性的标识相近,且多件商标因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近似而未能获准注册,且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已将其商标在网站上公开出售进行牟利,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注册争议商标主观难谓正当。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的上述商标注册行为不仅明显超出了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而且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虽然争议商标现已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但不能改变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情形的行为性质。

  五、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1日

本文《关于第39482531号“SKIV”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SKIV 3948253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55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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