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932828号“盐盐冷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盐盐冷棉 76932828

阅读:100185 2024-12-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网易严选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岩众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932828号“盐盐冷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546262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等待该案审结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

  申请人:杭州网易严选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岩众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932828号“盐盐冷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546262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等待该案审结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引证商标被核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引证商标无效宣告的裁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无效宣告审理程序中,其仍享有在先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空气芳香剂”以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此部分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盐盐冷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鉴于引证商标的审查结果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本案不再等待其审查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3日

本文《关于第76932828号“盐盐冷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盐盐冷棉 7693282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54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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