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847649号“草原巴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草原巴图 74847649

阅读:81903 2024-12-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武家媚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847649号“草原巴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376359号、第18114479号、第30738879号、第33130733号、第358…

  申请人:北京武家媚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847649号“草原巴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376359号、第18114479号、第30738879号、第33130733号、第358539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自愿放弃在引证商标五类似服务上的复审请求。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因申请人声明放弃的复审服务不明确,我局仍将全面审理本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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