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耐特艾泽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875852号“TR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891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0404、0407群组指定商品项“蜡(原料);电”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2690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蜡(原料);电”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我局在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中,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