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健合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825368号“ZESTY PAWS PUPP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通知中引证的商标分别为第38542229A号、第10886492号、第33715993号、第35059767号、第26484643号、第40024035号、第2205496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已无效,引证商标三、六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已无效,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