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法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泽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906906号“DAILYBAB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8580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审理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