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桓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诺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804626号“H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不动产经纪”服务的申请,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投资管理;金融信息;金融分析和咨询;风险投资资金管理;金融数据分析;在线金融投资服务;不动产投资服务;项目融资;信托”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本案引证商标为第13472226号商标。
2、申请人放弃“不动产经纪”服务的复审申请,我局对申请商标在该项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服务为“投资管理;金融信息;金融分析和咨询;风险投资资金管理;金融数据分析;在线金融投资服务;不动产投资服务;项目融资;信托”。
3、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撤销部分服务,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投资管理;金融信息;金融分析和咨询;风险投资资金管理;金融数据分析;在线金融投资服务;不动产投资服务;项目融资;信托”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均不属于类似服务,上述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投资管理;金融信息;金融分析和咨询;风险投资资金管理;金融数据分析;在线金融投资服务;不动产投资服务;项目融资;信托”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