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喀什疆冠塑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新疆壹成上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797819号“疆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属于臆造词,没有直接表述或者描述商品质量或者产地的特点,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第164464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待该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