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TRYKER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49596号“H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无特定含义,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能够区分商品来源。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性进一步增强。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得注册。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与地区已成功获得核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HA+”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依据。
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