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宠派宠物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081509号“宠派宠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美容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在其他复审服务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2515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存在权利冲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854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1983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医疗诊所服务;医院;人工授精(替动物);兽医辅助;试管受精(替动物);兽医服务;动物育种;动物饲养服务;宠物清洁”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医院;美容院;庭园设计;眼镜行”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三在“美容服务;老年人护理中心;配镜服务;医院”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前述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主动声明放弃“美容服务”服务,故我局在前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兽医服务;动物饲养服务;宠物清洁;医院;动物育种;人工授精(替动物);兽医辅助;试管受精(替动物);医疗诊所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前述服务上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兽医服务;动物饲养服务;宠物清洁;动物育种;人工授精(替动物);兽医辅助;试管受精(替动物)”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院;医疗诊所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前述服务上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院;医疗诊所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