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08428号“省小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固有词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驳回决定中第2类商品上引证的第60876586号“省小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类商品上引证的第60898872号“省小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注销,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2类、第9类指定使用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汉字释义、其他商标注册证据、申请人其他商标知名度证据、申请人简介、媒体对申请商标的报道材料、宣传材料、产品手册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经我局核准注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注销,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由“省小精”构成,不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日常商贸用语,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识别,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予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类、第9类指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