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宝应县莲宝食品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309542号“欣宇莲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93908号商标、第14125784号商标、第567801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存在显著识别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的区别,共存于市场消费者不易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