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秦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标华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728556号“美菜全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36053号“美菜网”商标、第24811076号“美菜桌诗”商标、第24839994号“美菜桌丝”商标、第24844400号“美菜桌思”商标、第37053898号“美菜直采”商标、第37077501号“美菜物流”商标、第37086531号“美菜生鲜”商标、第37091393号“美菜商城”商标、第44207772号“美菜超市”商标、第44208400号“美菜菜场”商标、第44208402号“美菜食堂”商标、第59588528号“美菜物流”商标、第61597537号“美菜工坊”商标、第69421633号“美菜MEI CAI.CN及图”商标、第69526688号“美菜网”商标、第69547883号“美菜”商标、第69576284号“美菜商城”商标、第37077520号“美菜到家”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四至十七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十七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十五的注册申请我局经审查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四、十六在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在上述服务上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在“销售展示架出租、寻找赞助、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十四、十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四、十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十七、十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十七、十八核定使用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十七、十八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