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744824号“謀勢在人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謀勢在人及图 68744824

阅读:136251 2024-01-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智慧熊(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金华市元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44824号“謀勢在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并不是相关行业约定俗称的叙述性表示,更不…

  申请人:智慧熊(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金华市元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44824号“謀勢在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并不是相关行业约定俗称的叙述性表示,更不属于行业内对指定商品的一般性的表述词汇。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完全具备显著特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謀勢在人”及图形构成,使用在指定的印刷品、海报、书籍等复审商品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标示商品来源的商标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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