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贵州省省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君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润达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红徽防伪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549533号“省台”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7800号决定,于2023年06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2019年12月13日至2022年12月12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市场调查发现,复审商标已经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且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省台”的网络搜索结果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自受让复审商标至今,一直持续使用该商标,受到了广大消费者好评。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答辩证据(光盘):(经核实,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包含于复审证据)
1.办公及厂区照片、产品图片、专卖店照片;
2.企业资质证明、检验报告;
3.包装制作合同、产品销售合作协议、第三方开具的发票;
4.生产台账、留样记录、入库登记表、运输登记表;
5.网络销售截图、销售数据列表。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为自制证据,或无客观佐证证明合同的履行,或不在指定期间,或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贵州红徽防伪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3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烧酒等商品上,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于2015年11月20日转让予被申请人。2022年12月13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3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证据1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证据2或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无关,或不能证明产品已进入市场流通;证据3或仅能证明被申请人为产品进入市场进行的准备工作,或无客观佐证证明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或不在指定期间内;证据4为自制证据,证明力弱;证据5为电子自制证据,且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综上,被申请人证据未形成证据链,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