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雪浪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96254号《关于第61445226号“韵源山泉 肇雪云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207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70338号“韻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公告撤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