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432579号“太平洋房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太平洋房屋 69432579

阅读:77162 2024-01-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432579号“太平洋房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250094号“太平洋 PACIF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6779543号“太平…

  申请人: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432579号“太平洋房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250094号“太平洋 PACIF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6779543号“太平洋房屋 PACIFIC REHOU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6781216号“太平洋房地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2279457号“太平洋房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8096681号“太平洋百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6784306号“太平洋社区专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6773685号“太平洋抢房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6779556号“太平洋地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1161880号“太平洋臻房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0622316号“太平洋房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63540911号“太平洋房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3882440号“太平洋房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6307175号“太平洋保险;CP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60631538号“太平洋房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6538434号“太平洋置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以及第12186494号“太平洋 PACIF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均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已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上述引证商标一的驳回决定以及引证商标二的驳回复审决定均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三至八处于商标异议未审结状态;引证商标九至十一处于无效宣告未审结状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至十六相比较,分别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同或相似程度较高。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不动产出租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一至十一的状态并不影响本案结论,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之间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情形我局不再展开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1日

本文《关于第69432579号“太平洋房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太平洋房屋 6943257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49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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